县教育局直属各单位,各中小学校(幼儿园),县职业技术学校,县特教学校,各民办学校,县人才交流服务中心: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职称评审管理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桂人社规〔2021〕11号)、《南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2025年度全市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及《南宁市教育局关于开展 2025年度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南教办〔2025〕1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现就2025年度我县中小学(幼儿园)教师系列中级职称评审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评审范围和对象
(一)凡在上林县中小学校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专业技术资格相应系列或专业申报条件的公办普通中小学(含九年一贯制学校)、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含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工读学校,各级教育科研机构、校外教育机构、电化教育机构(现代教育技术机构)等中小学教育教学机构的在职在岗教师、教研员,民办中小学校、其他社会力量举办的中小学校教师和其他在岗中小学教师。
(二)根据国家、自治区相关职称文件要求,全县公办中小学及相关事业单位按照评聘结合的要求 ,在岗位结构比例内按照不超过1:3的比例推荐符合条件的教师参加评审。
民办中小学校、其他社会力量举办的中小学校教师和其他在岗中小学教师评审管理模式不变。
(三)以下情形人员不得申报:
1.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人员)。因机构改革退出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在国家或自治区规定的过渡期内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除外。
2.已办理退休手续或已达到规定退休年龄但未延退的;取得职称时已办理退休手续或已经到达退休年龄的,所取得职称不作为岗位聘任的依据。
3.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以上处分,在受处分期间的。
4.因违纪违法被有关部门立案审查调查或受到违纪违法处分处罚,仍在处分处罚影响期内的。
5.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仍在记录期限内的。
6对违反师德规范相关规定受到处分的教师,取消其职称评定资格,取消资格的执行期不少于24个月。
申报后出现上述情形的,评审结果不予确认。
二、申报条件及相关要求
(一)2025年中小学教师系列职称推荐、评审的条件按自治区职改办《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小学教师系列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桂职办〔2019〕47号)(见附件1)执行。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60号)有关规定,2025年全区中小学教师系列职称评审不将论文作为职称评审的主要评价指标。
(二)申报人原则上通过其人事劳动关系所在单位申报。
(三)申报人一般应当按照职称层级逐级申报职称评审。以下人员可按相关规定直接申报相应级别的职称:
1.有海外工作经历的人员、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人员)流动到企事业单位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年限超过评审条件相应学历资历规定年限(初级中级职称所需年限合并计算)2年以上的人员,可分别按照桂人社规〔2021〕11号文件第十八条有关规定分别申报相应职称。
2.高技能人才参加职称评审,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实施办法的通知》(桂人社规〔2021〕12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四)进一步突出教育教学业绩,坚持立德树人的评价导向,重点评价中小学教师教书育人的工作业绩和实际贡献。对乡村学校教师职称评审不作论文、课题项目、奖项、头衔称号等刚性要求,侧重考察其教书育人实绩,提高实际工作年限的考核权重,鼓励引导人才向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流动。原则上中小学教师系列应单设乡村教师评审组,落实乡村教师职称评聘倾斜政策。申报评审时不在乡村学校任教的,不得以乡村教师申报。
(五)充分认识思想政治理论教育的重要性,把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岗位特点,各单位组织中小学教师系列职称评审中要落实思想政治理论教师职称分类评价的要求。
(六)专业技术人员在同一年度只能申报评审一个同级别职称。同一年度申报多个同级别职称的,该年度所有评审结果无效。
(七)在自治区外(含中直驻桂单位或外省单位驻桂机构)取得职称,流动到我市后仍从事相同系列专业技术工作的,原则上应按规定办理重新确认后方可申报原系列上一级职称。在区外取得职称,不再从事原系列专业技术工作的,不符合办理职称重新确认条件,由单位核实其原取得职称的真实有效性后,可跨系列申报上一级职称或转评。职称重新确认和职称转评,分别按照桂人社规〔2021〕11号文件第三十六条、三十七条有关规定执行。
(八)无职称直接申报或破格申报按桂人社规〔2021〕11号文件第十八条规定执行。
(九)申报人员的工作量、工作业绩、论文著作、教育教学课题及其他业绩成果统计截止时间为2025年8月31日,其后取得的不作为本年度评审有效材料。
(十)中小学教师系列中级职称评审量化评分指标内容:
1.学历:学历学位;
2.资历:教龄、现任资格年限、支教经历等;
3.思德和工作表现:思想表现、工作表现、年度考核等;
4.继续教育:公需科目、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任务、其他继续教育培训经历;
5.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育人工作、教学工作量、循环教学、示范引领、培养骨干教师、教育教学改革等;
6.业绩成果:教育教学成效、教育教学研究能力和个人综合荣誉;
7.论文、著作、总结:论文、著作和专业技术工作总结等;
8.综合评价:由评审专家根据申报者的申报材料进行综合评价。
三、申报方式
申报中小学教师系列中级职称登录南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http://rsj.nanning.gov.cn)网上办事大厅填报。申报人须随时关注审核信息,如申报材料被退回,应及时在(24 小时内)根据反馈意见完善申报材料并再次上报。因申报人未能及时将各级职能部门退回的申报材料完善后上报的,后果由申报者个人承担。
四、申报材料及审核推荐程序要求
(一)个人信息材料。申报人应当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承担主要责任。学历、下一级职称证书、社保关系、继续教育等已通过数据共享获取的,不再要求重复提供;未能通过系统数据共享获取的,需上传相关材料。如不能通过数据共享到学历的,需提供学历证书、查档材料或学历认证机构出具的学历认证等相关材料。申报人提交申报材料前须自行对学历、资历、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业绩成果、学术成果等材料进行检查核实,并作出承诺。经查如发现有抄袭、剽窃、不当署名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论文代写代发、虚假刊发等违纪违规行为的,按照《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和桂人社规〔2021〕11号和人社部发〔2024〕56号文件等有关规定处理。
符合条件的申报人,按系统规定模块填写上传材料,因申报人上传材料出现漏报、错报或未在指定位置填报导致的后果,由申报人承担。所在单位应对申报人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进行审核把关,同时提供《申报材料审核相关记录表》(见附件4)。
(二)继续教育材料。申报人应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培训,继续教育培训内容为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两大类。申报人申报前需完成规定的2025年度公需科目学习考试任务以及2024年度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要求,中小学教师每年专业科目所修学分按《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小学(中职)教师培训学分认定登记管理办法(试行)》(桂教师范〔2016〕18号)有关规定执行。2024年度继续教育(含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学时完成情况,作为推荐参评的重要参考条件。
(三)工作经历和身份性质通过社保数据自动获取或向社保部门核实等方式核验。民办中小学人员原则上应有申报单位连续6个月以上(不含申报当月)个人养老保险缴费记录;对于6个月内工作单位有变动的,应提供相关情况说明和证明材料,单位及主管部门核实。审查中发现申报人填写工作经历与养老保险缴费记录不符,经核实为填报虚假信息或提供虚假材料的,不予接收材料,进入评审结果公示期或取得职称的,按桂人社规〔2021〕11号文件第四十九条规定查处。
(四)加强对学术成果的审查核验。自治区职改办将在申报系统中设置学术风险预警功能,搭建涉嫌非法出版物数据库,与申报人提交的刊物自动对比,标记风险刊物。申报人应根据提示自行核验,各级审核部门应加大对标记风险刊物的审核力度。
(五)辅助材料。特殊情形应提交相应辅助材料,同一单位出具的辅助材料应整合在一份材料中。
1.破格申报的,无需提前单独审批,由申报人在申报系统中提供达到破格条件的证明材料,经县职改办审核同意后方可评审。
2.申报人身份证号码应正确填写。因申报人填写错误导致共享数据及关联材料无法查询或印证的,由申报人自行承担相应后果。对使用曾用名、身份证号非正常变动、关联的证明材料(如学历、职称证书等)与填写的身份证号不一致,应在申报材料中提供户籍管理部门关于两个姓名、身份证号码属于同一人的证明材料。
3.申报人身份证出生年月与档案记载的出生年月不一致的,应当由档案管理部门提供证明,明确出生年月与退休时间。
4.其他特殊情形,应根据评委会要求提供相关辅助材料。
五、申报推荐评审时间安排
(一)单位设岗:公办中小学及相关事业单位按照评聘结合要求,需设岗的单位按学校教代会(职代会)审议通过的空岗使用办法(方案),审议空缺岗位使用情况,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后,于2025年8月15日前报送《2025年度空岗使用申报审批表》到县职改办备案。
(二)个人申报:个人对照评审范围和条件,8月5日至9月6日向所在单位申报,同时提交个人材料,并对申报所提交全部材料作出真实性诚信承诺。
(三)单位考核推荐:9月6日至9月21日为单位组织考核、 公示申报人选 5 个工作日、组织审议、研究确定推荐人选。
(四)县教育局审核推荐:9月22日至9月30日。
(五)县职改办接收审核时间:10月10日至10月25日。
(六)缴费时间:10月26日—10月31日。
(七)评委会筹备时间:11 月上旬。
(八)评审时间:11月下旬。
六、审核推荐程序要求
申报者及各单位在评审系统中应按照“个人申报——单位推荐——主管部门审核——县职改办审核”的程序进行。具体审核推荐程序要求如下:
(一)学校(单位)审核推荐。
1.严格落实审核责任。用人单位要切实履行好推荐申报主体责任,加大对申报人员材料真实性和完整性审查力度,明确审核责任人,签署承诺书(附件3),落实审核责任。全面实行岗位管理的事业单位,要充分考虑本单位岗位设置结构比例及岗位空缺情况推荐申报人选。基层单位推荐人选,在审核中发现不符合条件人员占比达到或超过本单位申报总数10%的,由推荐单位作出说明,主管部门应在本系统内对该单位进行通报。主管部门审核推荐人选,在评审中发现不符合条件人数占比达到或超过主管部门审核推荐20%的,由推荐单位作出说明并报送书面整改方案,评委会应在本领域范围内对该主管部门予以通报,视情况可暂停该推荐单位次年推荐申报权限。在确认或备案的评审结果复核中发现问题人数占评审总人数10%及以上的单位,由县职改办予以通报。并将通报问题情况作为评优评先的重要指标纳入当年工作情况评估。
2.规范审核推荐程序。申报人所在工作单位严格按照桂人社规〔2021〕11号文件第二十条规定的审核审议、单位内部公示、单位推荐等程序及要求进行审核推荐。各单位应对申报人的学历、资历、专业技术经历、业绩成果和论文著作等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审核原件、核实真实性后在申报系统据实填写审核结果,并承担相关审核把关责任。属于档案托管的,所在单位和档案管理部门应根据各自所掌握申报材料情况,分别对上述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把关,并承担相应责任。
3.各单位应对所有申报人员的申报情况、申报材料在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时须提供相关支撑材料原件并向全体教职工说明公示地点,公示无异议后方可向相应评委会推荐参评。公示完成后,如果申报人申报情况及申报材料发生变更的,各单位对变更情况进行补充公示。县教育局对学校推荐上报人员进行初审并根据岗位结构比例确定推荐上报人选后,须进行二次公示。公示和补充公示时间均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未经公示的申报材料一律不予受理。各单位推荐上报后要随时关注本单位申报人员申报情况,如有被退回情况的,应督促申报人员按要求完善申报材料后再次上报,逾期未补充的,视为放弃申报。
4.各学校(单位)的审核责任人,登录网络申报系统,对本单位申报人员信息进行审核,组织考核、审议,按规定组织研究、确定推荐申报人选并出具单位推荐意见。推荐意见应对申报人在“思想品德、工作成绩、专业水平、业务能力、工作态度”等方面给予评价。完成上述程序后方可提交上一级部门。严禁将不符合评审条件的申报材料上报。
5.各单位(部门)审议推荐小组,一般由行政领导和专业技术人员5人或7人组成,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小组人数的三分之二,参加审议推荐小组的专业技术人员,原则上应具有相应及以上级别的专业技术资格。审议推荐小组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获得审议推荐小组实到人数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票者,方可推荐到相应评委会。单位审议推荐人员达不到有关规定的,可外请专家或委托符合相关规定的单位进行面试答辩推荐。未经审议的申报材料,一律不予受理。
(二)主管部门审核推荐。
单位主管部门要对单位审核推荐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审核和纠错,加强对单位的推荐程序、推荐材料的真实性和填报材料的规范性等方面的审核并承担责任。严禁将存在程序不规范、材料不完整、推荐对象不符合基本条件、单位推荐意见不明确或不予推荐等问题的材料报送评审。
(三)县职改办审核推荐。
县职改办负责审核申报单位和主管部门履职情况,重点审核推荐程序、材料完整性和规范性、推荐对象基本条件等,严禁将程序不规范、材料不完整、推荐对象基本条件不符合等报送评委会评审。经审核申报人申报材料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县职改办按照桂人社规〔2021〕11号文件第二十二条规定,一次性告知申报人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逾期不补充的,视为放弃申报。不按规定时间、程序申报,或所提交的评审材料不符合上述规定要求者一律不予受理。要加强从严审核无职称申报和破格申报,无职称申报要重点审核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时间;破格申报不等同于无职称申报或越级申报。
七、评审组织
中级职称由县职改办组织评审。职称评审继续使用信息化评审管理系统,按照核定岗位、个人申报、考核推荐、专家评审、学校聘用的基本程序进行。
八、贯彻落实有关文件
(一)建立决策咨询类信息激励机制,具体按《南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2025年度全市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文件执行。
(二) 继续落实职称评审向基层倾斜政策,助推乡村振兴战略。
1.对在乡镇累计从事专业技术工作20年及以上人员,可破学历或资历按评审条件参加职称评审。
2.乡村教师符合中级职称申报条件,且累计在乡村学校工作满5年的,可不受岗位结构比例限制,直接申报中级职称,通过评审的按程序聘用到本单位十级专业技术岗位。乡村教师是指县以下(不含县城所在地)乡镇和村庄学校现在职在编在岗教师。
3.对担任扶贫驻村“第一书记”、扶贫工作队员等重大任务的专业技术人员,执行任务时间计入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时间。
(三)落实推荐比例要求。中小学教师系列实行评聘结合,公办中小学编制内教师申报职称的,由用人单位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根据考核结果并经集体研究,按不超过1:3的比例推荐符合条件的人选参评,不得擅自降低推荐比例。未达到推荐比例的,属于申报人数少于岗位核定数量的,由用人单位在申报系统中提交情况说明,评委会进行核定;属于其他情况的,用人单位应详细说明理由,评委会审核认为理由充分的予以推荐,否则不予推荐。
九、其他评审相关问题
(一)加强诚信管理。规范评审程序和严肃评审纪律,加强双向激励,建立健全倒查追责机制,落实黑名单制度。对申报人隐瞒身份申报、挂靠申报、学历资历业绩弄虚作假的,将失信情况作为评委会评审时重要参考依据。用人单位和主管部门在审核过程中隐瞒、歪曲事实以及评审过程中违纪违规的,按权限移交线索,作进一步处理。
(四)严肃评审纪律。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严肃处理职称评审“说情打招呼”“圈子评审”等现象,申报人、用人单位或推荐单位、评委会组建单位、评审专家及工作人员违反相关规定的,按照桂人社规〔2021〕11号文件有关规定处理。对于虚假告发、恶意信访、意图陷害他人,经核查认定为诬告陷害行为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五)评审收费。2025年中小学教师系列职称收费标准仍按桂价费字〔2006〕359 号文件规定执行:中级 230 元/人·次。
未尽事宜应按照自治区现行有效的职称政策执行,工作过程中,如遇其他重大政策调整,按新的政策执行。
咨询方式:上林县职改办:5215152;上林县教育局:5220319。
要是大家在职称评审、课题申报过程中有任何疑问,都可以加蒋老师的微信咨询:13768516425;希望每一位申报人都能顺利通过职称评审,让自己的职业生涯更上一层楼!
附件:1.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小学教师系列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桂职办〔2019〕47号)
2.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职称评审管理服务暂行办法(桂人社规〔2021〕11号)
上林县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5年8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